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正佳广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正佳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委托管理合同书》,受托管理正佳广场。乙方作为承租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租赁合同》,租赁使用正佳广场的商铺。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正佳广场:指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广州市天河路228号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体育东路,南临天河南路,西临正佳大街,北临天河路。
1.3 购物中心:指“正佳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管理费:指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正佳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
1.7 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
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承租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2.4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
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建筑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或以其它方式继续经营,需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商铺用途
4.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 品牌 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4.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正佳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4.6 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物业保证金
5.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物业保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5.1.2 物业保证金为 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
5.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5.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5.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5.2 管理费
5.2.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公共水电分摊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在免租装修期内,管理费为 元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
5.2.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5.2.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每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按 元每小时收取。
5.3 推广费
5.3.1 甲方将不时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为正佳广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收取按月支付的推广费。
5.3.2 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
5.3.3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推广费计算,首月日推广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5.3.4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正佳广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5.4 其它费用
5.4.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
5.4.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缴款时间按5.2.2条管理费交纳时间执行。
5.5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银行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102号
人民币银行账号:
港币银行账号:
美元银行账号:
5.6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5.7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5.8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5.9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5.10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一个月。
5.11 涉及跨租赁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管理费、推广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或推广费,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年度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涉及基本租金与销售额扣点取高的,应按上述方式对分属两个租赁年度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取高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6.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正佳广场的公共部分。
6.3 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如现场与《商铺交付条件》不符,乙方应当场提出异议并书面记录、签字。如乙方未当场提出或提出交铺条件以外的异议,则无论乙方是否签署交接凭据,均视为甲方已按《商铺交付条件》完成交付义务,验收当日即为交铺日。
6.4 乙方接收该铺位时,应当谨慎和适当检查该商铺;如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并影响乙方装修,甲乙双方应书面记录该等缺陷并签字确认。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起21日内对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修复完毕双方应予书面确认。
6.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及《商户装修指南》,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及装修、使用等注意事项。
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 月 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 年 月 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 年 月 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6.7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 月 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物业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
第七条 免租装修期
7.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起算。
7.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3 免租装修期内,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它义务均不免除。
7.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
7.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7.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损失超过物业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7.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及推广费。
7.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
7.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管理费及推广费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7.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物业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7.11 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 足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
第八条 商铺装修
8.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8.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8.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正佳广场结构安全及其它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8.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正佳广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商户装修指南》,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户装修指南》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8.3 在没有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不得开展以下工作:
8.3.1 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8.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或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8.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或燃气、市电布线或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或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8.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或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8.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8.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广州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8.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正佳广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正佳广场其它商铺的使用人、业主、租户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规范及管理。
8.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拆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8.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
第九条 商铺修缮
9.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9.4 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尽最大努力保证正佳广场中的电梯、消防或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它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9.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9.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9.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9.8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9.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9.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9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9.10 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或维修、保养。
第十条 转租和续租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分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10.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0.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10.4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商铺,如乙方因转租行为而获取收益的,则甲方有权分享该收益 的 %。
10.5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ø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ø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ø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10.6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10.7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的潜在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满前或提前终止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正式营业后两个月止。
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1.3 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少于100万元,且应以甲方为共同受益人。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正佳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正佳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或其它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2.1 乙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负责包括正佳广场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12.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正佳广场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2.3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12.4 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据本合同不时采用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12.5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行使,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
12.6 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12.6.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正佳广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2.6.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店铺招牌。
12.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正佳广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2.6.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或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12.6.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它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统一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它人员收取或处理。
12.6.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甲方指定的清洁公司或自行聘请有地方法规资质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7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它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12.6.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12.6.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2.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2.6.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正佳广场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正佳广场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正佳广场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12.6.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正佳广场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12.6.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12.6.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12.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12.6.1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12.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12.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12.6.19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12.6.20 乙方应在正佳广场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正佳广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时至晚上22:00时。如甲方营业时间根据经营需要有所变更,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甲方可予以1,000元每次的处罚。
12.6.21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正佳广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12.6.22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2.6.23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内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2.6.24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者除外。
12.6.25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货物或商品。
12.6.26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2.6.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2.6.28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12.6.2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30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12.6.3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6.32 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12.6.33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12.6.34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2.6.35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它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12.6.36 甲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向该商铺提供空调服务。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时间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须预先向甲方申请并缴付相应的收费。共15页,当前第9页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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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7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额外空调服务的合理通知后,应向乙方提供该等空调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条款
13.1 甲方有权对正佳广场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甲方拥有正佳广场公共部位的使用权、经营权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正佳广场的机房、设备间、地下室、墙面、地面、门窗、楼梯、电梯、消防设施、消防及运货专用通道、各类公用设备及设施等。
13.2 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甲方认为合适的条件,在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位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甲方有权在广场公共区域的任何地点悬挂、张贴以及摆放“正佳广场”标志或相关宣传品。
13.3 甲方拥有对“正佳广场”名称及其标志的所有权的委托管理权,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改变、替换或取消该名称及标志的权利,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但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13.4 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13.5 甲方为统一宣传正佳广场,在对外宣传品或任何广告中有使用乙方所经营品牌商标或标志的权利,而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13.6 若乙方需要在正佳广场公共部位悬挂、张贴或摆放其经营品牌的广告,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按甲方要求支付费用,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应保证该广告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13.7 甲方有权在正佳广场公共区域内安装扩音系统以播放、转播和广播等,甲方有权许可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等。
13.8 乙方自行负责经营所需许可证件的办理。本合同签订时或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原件供甲方查验并留存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供甲方存档。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该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相关证件包括以下:
ø 营业执照副本
ø 组织机构代码证
ø 税务登记证副本
ø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持牌人身份证明)
ø 印鉴卡
ø 品牌代理特许经营授权证明
ø 其它
13.9 乙方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其往来的所有发票应依法取得,乙方应自备销售及顾客所需之发票。
13.10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正佳广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正佳广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13.11 营业时间内,乙方及陈列橱窗应按甲方的规定保持灯光明亮,灯光照度不低于每平方米400 lux(四百勒克斯)。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店铺照明亮度。
13.12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者从甲方辞职不满2年的员工。
13.13 乙方应严格管理乙方员工,乙方员工违反本合同或有关管理规定,视为乙方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店铺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税费
14.1 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政府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14.2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
14.3 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十五条 商铺交还
15.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5.1.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
15.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15.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或设备的归属
15.2.1 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应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或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或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如乙方确需拆除其加装的设备、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恢复至进场交铺时的原始状态。
15.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5.3 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5.3.1 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或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15.3.2 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5.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15.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15.4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5.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6.4.1 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16.4.2 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或设施拆除。
15.5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管理费及推广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每日管理费及推广费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16.1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1.1 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16.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协议、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16.2 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2.1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及推广费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该商铺,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6.2.2 甲方对该商铺享有完全的收取管理费及推广费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运营该商铺享有完全收益之权利,如遇有法院扣押、处分或强制执行,甲方应负责排除并绝不影响乙方依约使用该商铺的权利(但法院的该等行为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6.2.3 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商铺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
16.2.4 将尽最大努力及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16.3 乙方向甲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3.1 乙方以任何形式提出减免管理费及推广费等费用或降低合同约定款项标准等的请求,甲方并无法定回复义务(除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回复外,逾期不予回复即表示不同意乙方请求)。乙方不得以尚未收到甲方回复或甲方不予同意乙方请求为由,单方暂停或终止营业或者拖欠应缴纳管理费及推广费等费用。
16.3.2 若乙方在该商铺进行任何活动、事情或其它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负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6.3.3 尽最大努力及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维护正佳广场作为一流购物及娱乐中心的信誉和声誉。
16.3.4 若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商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达的传票,在48小时内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7.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17.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17.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7.1.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14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17.1.4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
17.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7.2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7.3 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7.4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
17.4.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7.4.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7.4.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7.4.4 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17.4.5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60天的。
17.4.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7.5 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7.6 因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8.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在约定的交付日期60天后仍无法交付商铺时,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月月管理费及推广费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8.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8.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8.3.1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经乙方同意延期后仍未交付超过60日的。
18.3.2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商铺的。
18.3.3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18.3.4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18.3.5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8.3.6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8.4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8.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物业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
18.5 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8.6 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甲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乙方放弃追究对甲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乙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8.7 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9.1 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管理费和或推广费或水、电、燃气、空调及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燃气、空调或其它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9.2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物业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9.3 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9.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商铺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9.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19.3.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9.3.4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19.3.5 拖欠支付管理费及推广费及其它费用达到30日。
19.3.6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9.3.7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9.3.8乙方中断、停止或威胁中断、停止其业务。
19.3.9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它情况。
19.4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9.2、19.3条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未完租期管理费及推广费10%的违约金;若上述赔偿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9.5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商铺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19.6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9.7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管理费及推广费或其它费用而引起的损失,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它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9.8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9.9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2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0.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20.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它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21.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按照如下联络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怠于通知一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七层夹层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21.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21.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正佳广场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
2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二十三条 其它约定
23.1 待乙方就本合同项下 号商铺办妥工商登记等政府规定事项并提交完整商户资料后,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可全部转让给乙方正佳广场店(必须为乙方分公司或子公司或以签约自然人名义办理的营业结构),但乙方或乙方担保公司应就乙方正佳广场店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24.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4.2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号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号商铺交付条件
附件三 号商铺商务条件
附件五 号商铺补充协议)
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4.6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4.7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它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下空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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