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会监督县委书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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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县委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县委书记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经县委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内容
县委书记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是县委书记在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等议题的确定和干部任免工作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措施
(一)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确定方面
1.常委会议题提出应按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县委书记直接提出常委会议题的,应在会前主动与分管常委进行沟通。
2.常委会研究议题,应先讨论后决策。县委书记不首先表态,在参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最后表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
3.县委书记在常委会召开过程中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新的议题。如遇紧急工作议题,须经参会常委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列入常委会议题;县委书记不得临时动议研究干部议题。
4.推行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表决制。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
5.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需提请常委会重新审议。
(二)行使用人权力方面
县委书记在干部任用工作中,要带头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模范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德才兼备标准行使用人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坚持行使权力与履行责任相结合。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正确行使以下权力:
(1)调整动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干部调整动议的意见。
(2)提名推荐权。根据岗位需要和对干部德才表现的了解情况,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既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推荐,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推荐。
(3)组织酝酿权。对干部调整方案和人选建议,在召开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前,组织开展沟通酝酿。
(4)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任免决定。
(5)监督管理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党委其他成员、干部人事工作职能部门遵守和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必要时提出责任追究。
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
(2)严格履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干部任免事项,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认真履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遵守和维护选人用人工作纪律,选贤任能,公道正派,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5)创新选人用人方式,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本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2.严格规范干部调整动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书记可以提出调整干部动议:
(1)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
(2)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改善;
(3)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4)机构改革、换届需要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明确要求;
(5)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领导干部需要调整。
提出调整干部动议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听取县委组织部建议或者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原则性意见;
(2)责成县委组织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干部调整的原则、条件、方式等;
(3)责成县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出动议决定,明确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时限和方式。
3.县委书记要加强对初始提名工作的领导,规范初始提名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初始提名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1)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人选。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情况,结合岗位需要,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谈话、会议等形式征求意见或进行推荐,根据征求意见或推荐情况确定提名人选。二是县委组织部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干部的德才情况和缺职单位党委(党组)上报的推荐人选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或人选产生范围。 (2)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全委扩大会投票推荐提名人选。对重要的领导岗位,可由组织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差额参考人选(也可不提参考人选),由常委会、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人选。
(3)县委书记等领导干部 个人推荐提名人选。县委书记等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岗位需要和对干部德才表现了解的情况,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如实介绍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及使用意向等。
(4)其它形式推荐提名人选。如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提名。
初始提名原则上实行差额提名,县委组织部对通过上述四种方式推荐提名的人选,要综合审查把关,提出意向性人选使用建议报县委书记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委书记应当提出暂缓提名或者否决意见:
(1)人选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或者部门主要领导提出不同意见,理由充分的;
(2)有群众举报影响任职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
(3)无记名投票提名不够集中的。
4.坚持干部任免决策过程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严格规范用人决策行为。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县委书记应当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影响任职问题尚未查清的拟任人选,暂缓表决。县委讨论决定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人选实行票决制。拟讨论决定上述职位人选时,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人选,由县委常委会确定提名人选后,提交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县委常委会和全委会票决原则上实行差额票决制。县委讨论决定其他干部时,由县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监督内容
县委书记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是县委书记在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等议题的确定和干部任免工作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措施
(一)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确定方面
1.常委会议题提出应按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县委书记直接提出常委会议题的,应在会前主动与分管常委进行沟通。
2.常委会研究议题,应先讨论后决策。县委书记不首先表态,在参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最后表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
3.县委书记在常委会召开过程中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新的议题。如遇紧急工作议题,须经参会常委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列入常委会议题;县委书记不得临时动议研究干部议题。
4.推行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表决制。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
5.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需提请常委会重新审议。
(二)行使用人权力方面
县委书记在干部任用工作中,要带头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模范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德才兼备标准行使用人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坚持行使权力与履行责任相结合。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正确行使以下权力:
(1)调整动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干部调整动议的意见。
(2)提名推荐权。根据岗位需要和对干部德才表现的了解情况,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既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推荐,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推荐。
(3)组织酝酿权。对干部调整方案和人选建议,在召开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前,组织开展沟通酝酿。
(4)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任免决定。
(5)监督管理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党委其他成员、干部人事工作职能部门遵守和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必要时提出责任追究。
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
(2)严格履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干部任免事项,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认真履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遵守和维护选人用人工作纪律,选贤任能,公道正派,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5)创新选人用人方式,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本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2.严格规范干部调整动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书记可以提出调整干部动议:
(1)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
(2)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改善;
(3)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4)机构改革、换届需要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明确要求;
(5)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领导干部需要调整。
提出调整干部动议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听取县委组织部建议或者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原则性意见;
(2)责成县委组织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干部调整的原则、条件、方式等;
(3)责成县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征得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出动议决定,明确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时限和方式。
3.县委书记要加强对初始提名工作的领导,规范初始提名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初始提名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1)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人选。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情况,结合岗位需要,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谈话、会议等形式征求意见或进行推荐,根据征求意见或推荐情况确定提名人选。二是县委组织部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干部的德才情况和缺职单位党委(党组)上报的推荐人选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或人选产生范围。 (2)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全委扩大会投票推荐提名人选。对重要的领导岗位,可由组织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差额参考人选(也可不提参考人选),由常委会、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人选。
(3)县委书记等领导干部 个人推荐提名人选。县委书记等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岗位需要和对干部德才表现了解的情况,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如实介绍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及使用意向等。
(4)其它形式推荐提名人选。如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提名。
初始提名原则上实行差额提名,县委组织部对通过上述四种方式推荐提名的人选,要综合审查把关,提出意向性人选使用建议报县委书记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委书记应当提出暂缓提名或者否决意见:
(1)人选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或者部门主要领导提出不同意见,理由充分的;
(2)有群众举报影响任职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
(3)无记名投票提名不够集中的。
4.坚持干部任免决策过程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严格规范用人决策行为。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县委书记应当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影响任职问题尚未查清的拟任人选,暂缓表决。县委讨论决定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人选实行票决制。拟讨论决定上述职位人选时,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人选,由县委常委会确定提名人选后,提交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县委常委会和全委会票决原则上实行差额票决制。县委讨论决定其他干部时,由县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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