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供应合同
材料供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承担石材的供货,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石材、规格、价格及金额:
二、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地,经甲方材料员验收、点数签字为准,运费由乙方承担。
三、交货日期:
乙方确保在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后, 天内将货物送到甲方工地。
四、合同价: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业主审计结算价的85%。
五、付款方式:本工程所有石材、辅料、及安装等,预付八十万元整,其余费用待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乙方货到工地,甲方不能无故拖延验收时间并按合同约定付款,若甲方未能执行,乙方有权不供货,由此引起的工地停工及乙方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视为违约。施工脚手架、水电及工人住宿由甲方提供。
2、乙方责任: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通知后,天内货物不到工地造成甲方停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视为违约。
七、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违约方根据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赔偿、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为:合同总价的1‰/日支付)。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签字后,乙方立即备货,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视为违约。
九、诉讼和仲裁: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均须双方同意后并签署书面意见方有效。因入变更解除本合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时,有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材料供应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定货明细:乙方向甲方购买以下常规产品:
注:
1、以上数量及尺寸以实际下单交货数为主计算。
2、以上价格不含税。
3、甲方负责运输(仅限中山至哈尔滨长途)。
二、质量检验:
1、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验收
2、尺寸要求:以乙方下单尺寸为标准。
3、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须满足易碎物品的运输、搬运要求,并符合乙方标准包装,包装费含在产品报价中。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即人民币:元作为订金,甲方在收到乙方订金后开始下单生产,天内生产完工,第天内乙方需付清余款元,货从中山发出,天内到达上海。
四、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方式:先付款再发货,一次性送至乙方指定的上海工地
2、交货时间:自收到定金之日起15天内货到达
3、交货地点:
五、产品接收及检验:货到达指定地点后,供方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交到货的数量、型号及报检申请,需方需有专人(要有)负责点数、验货,并签名确认。检验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以客户确定的样板型号标准验收。)
六、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乙方在收货当日对产品的数量、品种、型号、质量如发现有与国家标准及已经确定的样品不相符时,应于2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出的异议给予书面解释,如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已经确定的样品要求,甲方将无偿更换,如果在竣工后,2日内乙方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即乙方已确认所有安装的产品合格!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能及时收货造成货物延迟交货的由乙方承担逾期的全部损失;
3、乙方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条件
1、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合同规定内容,如需变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进行。
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凡因本合同引起的调解、诉讼、双方连带责任人均同意以中山市地方法院仲裁为主。
3、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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