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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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迅速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2.1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建筑物,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院(场)、影院等场所。
1.2.2 本预案所指文化活动,是在本预案所指的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活动、展览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1.2.3 本预期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事故灾难;爆炸、恐怖袭击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1.2.4 境内涉及外国驻公款文化机构、来华文化团(组)人员、境外涉及我驻外文化机构、出访文化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涉外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成立由文化部牵头并担任总指挥部办事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和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国家处置涉外文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大宣传普及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细致排查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2)依法管理:公区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属地负责:按照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条块结合的文化管理体制,处置公区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文化部指导协调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是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成立的、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2.1 文化部应急指挥部
文化部设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文化部部长担任。
2.1.1 文化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制定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决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仿发布的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2.1.2 相关业务司局的工作
(1)文化市场处在分管厅长的领导下牵头负责研究处置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伯和发生在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的突发事件。
(2)社会文化图书馆司牵头负责研究处置社会群众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牵头负责研究处置在国内举办的中外文化交流演出展览活动或在内地(大陆)举办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的演出展览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文化市场司研究处置涉外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营业性演出展览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艺术司牵头负责研究处置大型节庆演出展览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5)机关服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理中的后勤服务工作;
(6)机尖党委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叻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1.3 文化厅应急指挥3 文化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文化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由文化厅办室承担。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2.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文化部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文化系统地方应急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2 公共文化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主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3.2.3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务案。
3.2.4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当地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3.2.5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6 大弄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训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4 突发事伯等级划分
4.1 特别生大突发事件(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2重大突发事件(i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中毒、重伤50—90人的突发事件。
4.3较大突发事伯(ii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30—49人的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在24小时内上报文化部。文化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国务院,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1.2 i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在4小时内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视情启动本预案,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1.3 iii级突发事伯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处置工作,文化部及时掌握信息。
5.2 信息报送
5.2.1 基本原则
(1)迅速
突发事伯发生时,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当地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文化部应争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真实
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
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5.2.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伯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3 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当地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5.3 指挥和处理
5.3.1 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票据事件的性质和严惩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5.3.2 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参与南场应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人员抢救和现场抢险,并随时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情况。
5.3.3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艺术司、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等相关司局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5.4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共、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理
6.1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6.2事件处理结束后,文化部及时起草报告报国务院。
6.3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6.4奖惩有关人员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务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各地建立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
7.3人员保障
文化部系统各有关部门应组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在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7.4 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依靠广大群众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人员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知识技术培训;积极组织突发事件预备队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定期进行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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