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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党课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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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党的基层组织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2、对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3、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⑴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⑵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⑶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⑷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⑸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4、哪些党内职务的选举要进行差额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⑵党的地方各级委员、候补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⑶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⑷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举行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在基层组织选举中,当选票数应如何确定?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时,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7、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⑴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⑵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⑶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⑷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⑸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8、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9、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10、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1、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2、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①死亡;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③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④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⑤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13、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14、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⑴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⑵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15、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

不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6、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力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7、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8、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是不是下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

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还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19、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缺?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缺。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20、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怎么办?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空缺,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21、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

22、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手续。

23、地方组织选举和基层组织选举的主要不同点?

⑴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基层组织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⑵地方组织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⑶地方组织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基层组织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⑷地方组织进行选举时,选票上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复的候选人顺序排列;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选票上代表、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排列。⑸地方组织选举宣布当选人名单时,代表、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者,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按上级党委批复的候选人顺序排列。基层组织选举宣布当选人名单时,代表、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按上级党委批复的候选人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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