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骨干教师评选细则
一、评选资格
1.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学历;
3. 具有中学二级、小学一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
4.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 身体健康,教学工作量饱满。
二、思想政治方面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2.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本学科的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
3.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其它违纪行为。
三、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方面
1. 应能出色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业务熟练,成绩显著。在会考、统考或教学能力测试中,所教学科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
2. 近三年来,至少举行过一次县级以上示范教学活动或学术报告;
3. 正确领会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精神,能准确把握教材,在教育教学中勇于创新,熟悉教育对象,精心备课,教学设计水平较高(参评者需提交上一学年有学校验印的原始备课笔记,同时提供两课时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设计);
4. 能够较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辅助教学;
5. 近三年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基本功、论文评比、辅导学生竞赛等大赛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
6. 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专业报刊中,发表2篇论文以上或作为课题研究的主要成员,承担过县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培养指导教师
能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等形式,指导其他教师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近3年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奖。近3年来,所有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学中获奖,或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公开课,获得较好效果(附教案和评课人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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