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工作汇报
一、 抢抓机遇,工作中突出一个早字
中政委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结合上级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并专题研究了执行工作意见,及时向党委、人大作了汇报,取得了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在县域内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等社会各界配合的大执行格局。
工作中我们根据里制定的《临朐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执行干警自查、立案庭微机检索、执行三庭排查等方式,摸清了"五类"案件的底数,列出案件明细,一一登记造册,并逐案注明已执行情况和未执结原因,为下步执行工作打好基础。
二、 落实措施,扎实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
临朐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采取倾斜政策,专门调配了人力、物力。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意见函、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基本了解了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潜在的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仍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向申请人讲明原因,暂时未予恢复;对有一定执行能力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并单独登记造册。实行执行工作统一调度管理,逐案控制进程。采取局长"一本账"管理,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研究案件执行方案。落实局长、执行长包案负责制,院、局领导每周一次听取各执行长有关积案执行情况汇报。实行案件执结完毕"销号"制度,案件全部执结的,由执行长报局长在"一本账"上销号。
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改善了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保证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活动,及时向党委和人大作出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二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建立起了执行工作综合治理的社会机制。以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XX)52号文件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了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联合、联动,形成执行威慑机制。争取了党委支持,将自动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起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社会网络。为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开展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大了对对执行积案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实施"阳光执行工程",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换人执行等执行措施,加大了克服"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力度。四是加强了执行队伍自身建设。解决好为谁执法的问题,牢固树立了宗旨意识,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强化了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意识。五是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氛围。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加强了对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自觉性。
三、 注重效果,清理积案工作取得了实效
至今我院清理出的未执行积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中XX年8月31日前立案的未执行案件606件,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452件,标的额1250万元,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确无能力中止执行49件、发放债权凭证105件,合计标的额325万元。XX年9月1日至XX年2月底立案未执行的案件140件,全部执行完毕87件,标的306万元,因客观原因未全部执行到位的53件,标的额30万元。通过这次集中清理,使一批长年未能得到执行的案件得以执行结案,一些积压多年的执行难案件彻底得到解决,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的执行工作也得到了党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如我院执行的潍坊市临朐焦化热力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案件中,案件本已因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而中止,在这次执行积案清理中,执行人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对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主体无能力或根本已无财产的,依法追加或变更了义务主体2件,扩大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主体财产担保范围,增强了可执行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仅今年四月就一次性为临朐焦化热力有限公司从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山西省煤运公司吕梁公司交口公司执行回款项30多万元,作为人大代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专门到法院致谢。
共2页,当前第1页12至今我院清理出的未执行积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中XX年8月31日前立案的未执行案件606件,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452件,标的额1250万元,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确无能力中止执行49件、发放债权凭证105件,合计标的额325万元。XX年9月1日至XX年2月底立案未执行的案件140件,全部执行完毕87件,标的306万元,因客观原因未全部执行到位的53件,标的额30万元。通过这次集中清理,使一批长年未能得到执行的案件得以执行结案,一些积压多年的执行难案件彻底得到解决,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的执行工作也得到了党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如我院执行的潍坊市临朐焦化热力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案件中,案件本已因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而中止,在这次执行积案清理中,执行人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对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主体无能力或根本已无财产的,依法追加或变更了义务主体2件,扩大了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主体财产担保范围,增强了可执行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仅今年四月就一次性为临朐焦化热力有限公司从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山西省煤运公司吕梁公司交口公司执行回款项30多万元,作为人大代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专门到法院致谢。
在今年上半年的清理未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法院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再接再厉,争取执行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执行工作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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