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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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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制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全体职工的质量工作行为,使考核和工作制度化,杜绝职责不清、工作不到位、考核不严、处罚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全体正式职工和临时工。

3 考核办法

质量部和/或公司决策层授权考核人员根据违规行为的情况、性质、对产品影响程度,对顾客的影响程度以及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主客观原因,把违规处罚程度分为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六个等级。500元以上处罚由质量部报总经理办公室审定,总经理批准,以专题通报公布。

4 具体内容

4.1 技术中心

4.1.1 产品设计室

a) 在产品设计中,由于结构、尺寸、技术参数等不合理,造成产品质量不可靠,满足不了顾客的要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b) 对于新产品试制、设计技术人员要跟踪到车间,负责验证可靠性。如果在投放顾客50台(套)内,满足不了顾客要求,技术人员负有跟踪、验证责任,对责任者要分别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c) 为满足顾客对产品质量改进的要求,产品设计室必须及时补充、修改有关技术标准、图纸、资料等。若因补充、修改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或使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每出现一次,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d) 在对产品回用审批程序中,产品设计室对超出标准的数据内容,有权决定使用,但对其质量影响负责,若因审批不慎重,不正确而发生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e) 对在生产现场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原则上当天要给予答复,提出处理方案,若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致使发生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200元或300元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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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在结构树编制过程中,若出现错误,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给予100元处罚。

4.1.2 工艺室

a) 产品的工艺、工装、辅具等必须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若因设计失误造成生产加工装配等环节中,使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每发生一例,对责任者要分别给予100元处罚。

b) 工艺必须对主要的加工、操作、包装等指导到位。若因漏缺工艺规定,出现产品质量损失,每发生一起,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c) 车间工艺员要严格监督工艺执行情况,若有明确工艺规定,长期不执行而得不到纠正,每发生一例,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d) 工艺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车间工艺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车间提出的技术问题,原则上当天要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三天内提出处理方案。若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致使发生质量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对责任者给予200元或300元处罚。

e) 在编制各类工艺规程和技术标准中,必须编入相应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标准,若因漏、缺检验规定,出现无章可循或发生质量损失,每发生一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或200元处罚。

4.1.3检测实验室

a) 计量员要按周期,对通用检具进行检定,保证计量准确、可靠,并要及时修理失准通用检具;若出现一次(一把)按周期漏检,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若出现因计量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b) 计量员要保证在用计量设备、仪器的完好。每年接受县、市技术监督局的检定,出现不合格,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因责任心不够,出现影响生产、检验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c) 要管理好计量标准、档案、资料、台帐、原始记录等。通用检具要求总帐、分帐、卡物相符,总帐不得变更,设备、仪器要求帐物相符。若出现上述规定中的管理混乱,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造成损失,按损失价值的30%赔偿。

d) 化验、金相检验员要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分析。若出现错检,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造成损失,按损失的30%给予赔偿。

e) 化验、金相检验员要努力为一线服务,在接到报检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结果,若责任心不够影响生产,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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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化验、金相检验员要管理好原始记录和存样,以备复查。若出现一次记录,存档混乱、遗失,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g) 计量、化验、金相人员,要管理好自己所用的材料。对于试剂、药品、配件、器具的使用,要提前两个月报出需用计划。若因计划不够,造成影响检验,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1.4 标准化资料室

a) 对新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图纸要及时进行标准化审查,若因审查不仔细或延误时间,造成影响的,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b) 试制和成熟产品的工艺、工模夹具图纸以及技术更改通知单等,发放要及时,若因发放不及时或错、漏发,造成影响的,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30%赔偿。

c) 要做好公司产品标准、验收标准、产品说明书、包装标准等资料的保密工作,若因管理不当,造成泄密的,对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上处罚。

d) 要妥善管理图书、期刊等资料,若有遗失或损坏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1.5 其他人员

a) 技术中心内部日常管理,对外协调联系人员要搞好中心办公室卫生、会议组织、绩效考核等事务性工作,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处罚。

b) 网络管理人员要妥善管理微机信息库资料,进行分类备份;防止网络出现故障,并要有防错措施。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处罚。

c) 新产品试装人员要及时将试装情况反馈产品设计人员,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处罚。

4.2 质量部

a) 秉公执章、严肃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是质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违背上述职业规范的行为,一次给予责任者300元以上处罚。

b) 质管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检验标准及各种检验指导书,如有擅自违背标准或违背检验程序的行为,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c) 质管员要有高度责任感,不出差错,若没有尽到验证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问题发生在加工、装配工序,还是发生在用户,只要从数量上达到5%,或者从数量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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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5%但直接损失超过千元,均属于错检、漏检事故,经济损失千元以下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级以下处罚。经济损失千元以者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d) 验证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工序检验随时检查,在报检三日内要出具检验结果,若因检验不及时影响生产或因检验不及时出现不合格,给予责任者100元处罚。

e) 质管人员要做好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检验的合格、待检、检后待处理、不合格要及时督促操作工做好标记和隔离,并做好质量跟踪、负责到底,若因质量责任心不够,出现上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f) 对于首批供货的外协外购件,验证时必须得到分承包方的isir(样件检验)报告,确保质量审核可靠。违反上述规定,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g) 外检员要对责任内的配套厂,做好每批次验证产品的标记记录,使产品质量有追溯性。上述规定管理混乱,造成质量责任无法追溯情况,对责任给予200元处罚。

h) 质管人员要严格做好抽查记录,使质量凭证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若出现没有记录、没有归档、没有保管,没有保管到期限等情况,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i) 质量部要对责任内的配套厂建立质量档案、记录主要配套件的批次情况、不合格情况及不合格原因。并做好质量信息反馈记录,缺少一个厂商的质量档案,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 物资采购部

4.3.1 采购物资必须坚持定点采购的审批原则,未经审批乱采购,对于责任者给予处罚;未经审批乱采购,造成损失,按损失价值的30%给予处罚。

4.3.2 采购员采购物资,凡是用于重型桥、悬架桥等产品上的,必须及时报检。对于不报检者,一次给予200元处法,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30%给予处罚。进货物资进公司后,必须在四小时内报检,生产急需立即报检,对于首批供货的厂家、品种须向质量部说明;报检时要求准确定明厂商、名称、型号、数量。若因报检不及时、不准确,出现混乱引起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3.3 对于报检物资,办理财务入帐时,必须依凭配套件报验单。对弄虚作假者,一次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3.4 采购物资进公司,必须具备质量证明,如合格证或相应的检验资料(检验单、材质单、探伤单等)。

4.3.5 对于外协、外购不合格产品,本市区的要在30天内退出库房。违反上述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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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3.6 物资采购人员对于配套件的技术修改通知要及时送达配套厂商。本市区内的要在三日内送达;本市区外的要求在七日内送达,违反上述规定,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3.7 对于有明确材质要求的外购件,如有特殊情况,配套厂要改用材料,物资采购部必须事先向技术部门提出代用材料申请。不经申请审批,采购代用材料配套件,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8 配套件经检验不合格,由于生产急需用件,需修复后使用,须向质量部提出书面回用申请。由质管员填报不合格项次情况,质量部部长签字,然后由申请部门提请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对于不执行审批回用程序,每出一次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9 在检验过程和生产过程中,发现并退回仓库的个别外协外购件不合格品,责任部门要及时退回配套厂。要求每季度清理一次,若出现超季度存放,没有向配套厂退换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3.10 采购部门有责任向服务组提供必须的三包备件。对于服务组提出的三包备件计划,最多30天内要提供备件。达不到上述要求,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11 进货物资在顾客中出现质量问题,我方决定要求配套厂前往顾客三包服务时,采购部门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指定配套厂执行我方决定。没有完成上述要求,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

4.3.12 采购部门要建立配套厂商的档案,存有供货能力综合调查表、合格分承包方名单、配套件采购(定做)合同等,(质量保证协议书由质量部存档、零部件采购技术协议由标准化资料室存档,服务协议由营销公司服务组存档。)缺少一个厂商的档案,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3.13 采购部门应有重要进货物资的使用质量信息反馈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缺少一个厂商的记录,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4 营销公司

4.4.1 营销公司对于销售计划,必须明确用户的技术、质量要求。如果因要求不明确,出现生产产品满足不了顾客,造成损失,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并承担损失额的30%的赔偿责任。

4.4.2 雨雪天发桥,运输必须有防雨雪措施,否则营销公司拒绝发货。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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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营销公司要建立发桥台帐,记录每批发出厂家、数量、型号、生产日期。违反上述规定,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4.4 售后服务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要积极、及时搞好服务。若因服务工作不主动、不及时,受到顾客投诉,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4.4.5 售后服务人员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于重要的质量问题,要完整反馈以下内容;生产日期、左右位置、零部件特征、比例、原因分析、工位号等。如果反馈信息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影响公司处理质量问题,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4.6 售后服务人员为夸大自己的工作量,弄虚作假,夸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混乱,一经查实,对责任者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仓库

4.5.1 自制半成品件、成品件及外协外购件,必须坚持凭检验合格单入库的原则,没有检验合格单坚决不得投用。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2 入库产品,因需要改型、改制、返修出库的,如果重新返回仓库,必须依凭检验合格单。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3 严格执行不合格品隔离制度,不合格品在退出仓库前,必须挂牌提示,提示牌应标明名称、型号、数量、厂商、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5.4 入库合格产品,因在加工、装配或者顾客中发现质量问题,质量部书面报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和追究有关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300元以上处罚。

4.5.5 库内物资应定期保养,摆放整齐,以保证不锈蚀、不霉变、不损坏。违反上述规定,出现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处罚。

4.5.6 库内物资应严格执行“分批存放”、“先进先出”的投放原则,特别是橡胶件,避免货物超期积压造成质量隐患。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5.7 对于轴承、齿轮、扭杆等配对件,必须十分严格按投放一个批量保持一个厂商的原则,并要向车间领料员说明,防止混装造成质量问题。如果出现库存件一个厂商不够一个批量,必须通知物资采购部和质量部,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4.5.8 仓库保管员投发料中,出现规格、型号的错误,以及不合格的混入,均属错发、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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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现上述问题,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在加工、装配中发现的个别不合格品(应有标识),经责任质管员出具检验证明的,保管员应予以退换,将其存入不合格品区。并通过生产部门或外协购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5.9 为使产品质量有追溯性,外协外购件投发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即记录每批次投发料的产品厂商,以备查证。因没有记录,造成混乱或损失的,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5.10 保管员要妥善保管检验单等质量原始凭证,保管期三年,以备查证。保管不善,无据可查,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5.11 成品库内车桥要妥善保管,防止磕碰损坏和锈蚀,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每起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

4.5.12 车桥成品必须凭检验单入库,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车桥出入库时要轻抬轻放,仓库保管员对野蛮装卸行为要坚决制止,若视而不见,对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处罚。

4.6 制造部

4.6.1 要依照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进行生产作业计划和组织,未经技术部门批准,在不具备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下组织生产,对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造成质量事故,按损失额的30%赔偿。

4.6.2 搞好现场质量,工位器具、物料摆放有序,是质量保证的需要,由于现场质量不善,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生产车间的责任外,对生产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4.6.3 要保证工装、模具完好,使工装、模具能够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正。如因工装、模具出现质量问题,并得不到及时修正,对责任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4.6.4 要管理监督文明生产,坚决制止“野蛮加工、野蛮装配、野蛮转序、野蛮装卸”行为,发生以上行为,除追究责任者外,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6.5 从仓库向车间转序,必须准确,如果没有经过保管员认证,发生物料错误,如型号不对等,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30%赔偿。

4.6.6 车间之间的转序必须准确,如果没有经保管员认证,发生物料错误或者未完工检验,如型号不对,或缺序或没检验,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按损失额的3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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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生产车间

4.7.1 车间操作者必须严格按工艺进行加工、装配,不准偷工减序,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4.7.2 操作者要严格执行自检步骤,防止不合格品生产,由于自己漏检、错检,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合格品,超出额定数额,责任者要赔偿材料损失、工时损失、其它间接损失总额的50%。

4.7.3 操作者要文明生产,严禁野蛮操作。工件在加工、装配、转序过程中轻拿轻放、摆放有序、避免磕碰。违反上述规定,每人次给予50元以上处罚;造成工件损失,责任者要100%承担。

4.7.4 下道工序应对上道工序产品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不合格品造成新的损失,若未经检查或发现问题仍流入下道工序,发生质量问题,本操作工序负有连带责任,同时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的处罚。

4.7.5 操作者在加工、装配中,发现原材料或外协件存在质量问题,操作工应负有连带责任,同时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7.6 操作者在对本岗位产生的不合格品要主动报告,交由质管员进行处置。若对本岗位产生的不合格品故意进行混入、隐藏等,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的处罚。

4.7.7 操作者对后面工序提出的质量反馈,要积极作出反应,认真进行服务和改进,如果不能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推脱、拖延等,对责任者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4.7.8 操作者要坚决防止重复质量问题的出现,对于本岗位曾经出现过或质管员已指出的质量问题,要坚决杜绝。若发生此类质量问题,对责任者给予加倍处罚。

4.7.9 操作者要认真接受工艺员、质管员的指导和检查,不得有歪曲、刁难行为,对于有不同意见,可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解决。若对工艺员、质管员有打骂行为,除给予100元以上处罚外,给予下岗处理。

4.7.10 操作者领用的计量器具,要按周期接受计量室的检定。若在接到检定通知十日内不送检,按拒检处理,对责任者给予50元处罚。

4.7.11 各车间要健全质量原始记录。对于主要的加工、装配工序,必须有操作者的工位号;并要求每日有各岗位的操作记录。若出现质量问题,车间落实不到操作者,对车间管理者给予200元以上处罚。

4.7.12 总装车间工段长要及时、准确记录《总成试车记录》,使产品质量有追溯性。上述规定执行不严,造成质量责任无法追溯情况,对工段长给予2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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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 在对各生产车间的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对末位车间主任给予50元处罚。

4.8 其它部门

4.8.1 其它部门人员质量责任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规者处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8.2 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质量第一责任者,按其负责部门的质量违规行为处罚,其领导责任,报请总经理追究。

4.8.3 本月内考核同一问题重复出现两次,给予责任者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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