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黑板报
1、什么是未成年人?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法律规定了哪些原则?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家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4、学校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包括工读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厌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司法机关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6、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谁抚养?
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7、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吗?
答:《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8、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9、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均需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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